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原则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六)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七)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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