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含义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职能、基本概况,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职责,工作规则;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处罚公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应急管理、预案;
(七)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八)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等会议形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工作要求
主动公开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对公开的行政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时,相关业务部门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说明、文件和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再公开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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