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604-0001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额尔古纳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4-03 | 发布日期: | 2026-04-03 |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调整。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予以公布,请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对照界定标准,开展自查,凡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于2026年4月15日前向额尔古纳市消防救援大队主动申报。
2025年已经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未发生变化,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标准的,可以直接确定为2026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申报,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对未按要求申报的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可自行从互联网上下载,也可到额尔古纳市消防救援大队三楼办公室(地址:额尔古纳市振兴街10号,联系人:李欣欣,电话:15648048119)领取。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附件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现予以征求意见: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义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农家乐);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
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或总面积大于800平米的毛毡蒙古包宾馆(旅游民宿);
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
(二)公共娱乐场所
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台球、保龄球,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2.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棋牌、茶馆、咖啡厅等室内休闲场所;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3.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月子中心等孕婴服务场所。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
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
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五)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监狱。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金融机构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物流、快递公司盟市级分拣中心;
3、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
(八)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
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4.4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
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3.容量在30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4.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500kV变电站、区域调度中心。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
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
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4.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二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1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有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
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
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
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
(十五)仓储、物流企业:
1.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2.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3.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4.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十六)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木材、建筑等企业。
(十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
注:界定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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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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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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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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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市 区(县) 路(乡、镇) 号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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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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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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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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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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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自动 消防设施 |
□有 □无 |
固定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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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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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机关 □ 团体 □ 事业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私营企业 □ 联营企业 □ 股份制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港澳台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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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单 位 类 别 |
主 类 |
分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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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 |
□ 1.1、建筑面积≥3000 ㎡以上的商场(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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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建筑面积≥3000 ㎡的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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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建筑面积≥3000 ㎡的餐饮(农家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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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建筑面积≥500㎡的地下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业综合体、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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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或总面积大于800平米的毛毡蒙古包宾馆(旅游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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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设立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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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娱乐场所 |
□ 2.1、建筑面积≥2500 ㎡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台球、保龄球,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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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建筑面积≥500 ㎡的足浴、洗浴、棋牌、茶馆、咖啡厅等室内休闲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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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建筑面积≥500 ㎡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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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建筑面积≥500 ㎡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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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
□ 3.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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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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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月子中心等孕婴服务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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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 |
□ 4.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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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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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建筑面积≥500㎡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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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机关 |
□ 5.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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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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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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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金融机构 |
□ 6.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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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物流、快递公司盟市级分拣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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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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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
□ 7.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的客运车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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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民用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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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 8.1、建筑面积≥2000㎡的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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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总建筑面积≥2500㎡的宗教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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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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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4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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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单 位 类 别 |
□9、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9.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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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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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容量在30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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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500kV变电站、区域调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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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10.1、总建筑面积≥2000㎡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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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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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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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二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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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1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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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
□12.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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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设有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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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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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共建筑 |
□13.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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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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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 |
□14.1、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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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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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仓储、物流企业 |
□15.1、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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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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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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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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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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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6、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木材、建筑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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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7、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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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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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此表由符合分类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或独立经营资格的单位填报。
②申报单位在主类栏中选择最合适的一项打“√”,在分类栏中所有涉及项均打“√”
附件3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主办单位: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额尔古纳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5078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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