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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额尔古纳市加强自然资源生态保护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3-25 18:19 来源: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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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建设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呼伦贝尔市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盗采、运输、买卖桦树液资源及非法采集、采挖、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等事宜通告如下:

一、规范桦树液采集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盗采

(一)明确权属归属。额尔古纳市全域内白桦林资源权属均为国有,权属单位为国有林场;其衍生资源桦树液的法定权属单位亦为国有林场。任何单位、个人、企业未经国有林场书面授权,在国有林场管辖范围内采集桦树液均属非法盗采。

(二)严格采集标准。桦树液采集需严格执行《大兴安岭林区桦树液采集技术规程》,对违反本规程造成过度采集导致桦树资源受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明确禁止采集区域。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国家一级公益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集桦树液。

(四)桦树液实行许可采集管理。由林权权属单位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提交规范采集作业设计文件,经审核备案并明确采集区域、采集限额后,方可实施采集。市林业和草原局对备案采集活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五)强化经营加工监管。桦树液经营、加工活动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环节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加工环节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采集、经营、加工桦树液,或因采集行为造成林地、林木、植被破坏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强化野生植物保护,严禁非法采挖交易

(一)明确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采集、采挖或非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

(二)严格责任追究。凡擅自采集、采挖或非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依据《草原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履行保护义务。各苏木乡镇街道、各农牧场有限公司、农牧业有限公司、国有林场及相关单位、个人要切实提高保护森林草原环境意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保护”的原则,取得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及承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确权范围履行森林草原保护义务,坚决制止任何人开展违法盗挖森林草原野生药用植物行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监管,做好森林草原保护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各苏木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国有企业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形成合力。

(一)党政两办将派出督查组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敷衍推诿、徇私舞弊、不依法查处私采乱挖违法案件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导致当地草原林地野生植物破坏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委宣传部、市文旅体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利用电视、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生态环境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要公开曝光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不断加大宣传攻势,做好舆情监控工作。

(三)市财政局要做好整治行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收缴野生植物拍卖所得资金进行妥善管理和使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四)各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各农牧业有限公司、莫森公司要建立严格的领导干部包联机制,责任到人;成立流动检查组,密切配合,积极行动,坚决遏制私采乱挖行为;进一步加强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定期会商制度,加强对交界地带违法活动的联合打击力度,消除执法盲区;对本辖区药材种植户详细登记造册,掌握种植情况,严格监管起运、收购、销售人工药材,杜绝将人工药材混入野生药材,一经发现,严肃惩处;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报告制度,及时查处非法采挖收购运输销售野生药用植物违法行为,对查扣的野生药用植物、运输车辆以及人员移交驻地派出所依法依规处理;加强日常巡查,鼓励创新监管手段,探索采取远程视频监控等办法强化对野生植物的监管;强化内部人员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坚决杜绝内外勾结、通风报信以及为非法采挖收购运输销售野生药材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密切与驻地派出所联系,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做到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做好动态管理;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草原林地资源保护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营造强有力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当地群众积极参与、自觉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全市范围内非法出售野生药用植物的行为进行市场监管。强化与公安、生态环境、农牧、林草、交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摸排走访,对收购野生药用植物的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对收缴的野生药用植物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移交至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六)市林草局充分发挥林场管护站的职能作用,常态化做好森林草原的排查、检查工作,组织草原监理、各国有林场管护站对非法采挖野生药用植物行为进行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通知各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

(七)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禁止营运车辆运输非法采挖的野生药用植物,对查扣的非法运输野生药用植物的案件线索移交市场监管局处理。

(八)邮政部门加大货物检验监督管理力度,防止野生药用植物通过寄递渠道流通。

(九)公安、边境派出所加强对属地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的联系,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做到不落一户、不落一人,严格按照《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登记备案,对有可能在草原上从事非法采挖野生药用植物活动的外来流动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黑名单制度,发现后一律劝返;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入山采挖和运输野生药用植物的汽车、摩托车予以依法查扣;严禁辖区居民将房屋租借给外来采挖野生药用植物的人员,严防外地人员在我市采挖野生药用植物;公安机关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盗挖收购运输野生药用植物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对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法院、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并积极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行政、刑事执法活动。

(十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加强对各单位干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日常表现考核,将干部在专项行动中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使用、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优秀干部,大胆提拔使用;对不敢担当、作风漂浮、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干部,严肃问责。

(十二)市纪委监委在专项行动中对发现涉及监管对象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严格依照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同时约谈有关领导,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强化监督举报,凝聚保护合力

(一)广泛监督参与

呼吁全体市民、居牧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保护行动,共同抵制非法采集桦树液、非法采挖收购野生植被、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主动监督违规违法行为。

(二)明确举报渠道

非法盗采、运输、买卖桦树液资源违规行为举报:额尔古纳市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6837801。

非法采集、采挖、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及相关违规行为举报:

公安局:6827110

拉布大林街道:6825835、13604703656

上库力街道:6992899、15048028113

黑山头镇:6972677、13484707815

三河回族乡:6932148、15204901676

恩和俄罗斯族民族乡:6942360、15540097931

蒙兀室韦苏木:6952133、15849000977

莫尔道嘎镇:6912000、15648002917

奇乾乡:6999653、15504805249

恩和哈达镇:6823114、15848784445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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