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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全市休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3 18:37 来源: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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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畜牧业与草原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5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休牧工作关乎全市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必要举措。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以自然恢复为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在休牧期内严格落实休牧制度。

二、时间和范围

休牧期内严禁放牧,即2026年4月5日至5月20日,额尔古纳市域内草原全部执行休牧制度。

三、组织实施

1.各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休牧工作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休牧工作;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牧行为,对违规放牧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5年修正)依法查处,要积极与各农牧场有限公司、农牧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实行联防联治,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规放牧等行为。

2.各农牧场有限公司、农牧业有限公司和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上库力街道办事处、黑山头镇、梁东村、梁西村等草原确权单位及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的义务;各农牧场有限公司、农牧业有限公司和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上库力街道办事处、黑山头镇、梁东村、梁西村等草原确权单位负责对所属区域的养殖户实行包户监管,要将休牧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村、生产队,将责任落实到人。

3.草原使用者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休牧义务,不得在休牧期放牧。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禁以饮水、饲喂为由放牧散养;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监督和管理。

四、处罚规定

1.对违反规定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5年修正)予以处罚。在休牧期间放牧的,由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2.休牧结束后,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资金发放意见,并进行公示。对严格落实休牧制度的牧户,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休牧补贴;对未严格落实制度,存在偷牧等行为的牧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5年修正)依法依规处罚,并扣发本年度草畜平衡、休牧奖励资金。

3.休牧期间实行举报制度,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已设立举报电话,对未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存在违规放牧行为的居牧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积极举报违规放牧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0470-6830260

上库力街道办事处:0470-6992899

黑山头镇:0470-6972677

三河回族乡:0470-6932212

恩和俄罗斯族民族乡:0470-6942272

蒙兀室韦苏木:0470-6952133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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