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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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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法院冻结银行卡,对管辖区提出异议申请,同时申请解冻银行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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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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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 |
来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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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1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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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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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网贷平台联合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公职人员违规冻结本人银行卡和微信支付账号。本人于2026年7月14日下午发现银行卡和微信内金额被冻结。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银行卡和微信支付,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本人在人民法院网并未查到对本人的任何裁定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江西。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的冻结。另外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实名举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不良风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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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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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政府办 |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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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14: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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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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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作如下答复: 经查,您对(2026)内0784执恢126号案件在执行期间提出了异议,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7月21日向您致电解释(2026)内0784执恢126号案件的逻辑关系,并予以解除强制执行。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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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 | ||||